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酒泉一药店哄抬价格获利70元,事后捐款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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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罚是手段,教育是目的。行*机关给予违反法律法规者行*处罚,决不是单纯为了处罚,而是为了纠正违法行为,教育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,保障法律的贯彻实施。

近日敦煌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,辖区内一药品经营企业一包一次性医用口罩(十只装)卖到30元,敦煌市市场监管综合行*执法队接诉后,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核查。经查,被投诉的药品经营企业在以30元/包的价格销售了5包一次性医用口罩。该口罩为药店以16元/包的价格购进,共购进5包,已全部销售,共获利70元。

根据《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*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》的有关条款规定,该药品经营以上销售行为应认定为“哄抬价格”的违法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相关规定。

执法人员当场责令整改,依法对该药品经营企业进行了处罚,没收该药品经营企业售出口罩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元,顶格给予5倍的罚款(人民币元),共计罚没人民币元。

该药品经营企业在接受我局调查中,通过执法人员教育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,认为在目前全社会共同参与努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紧要关头,作为企业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,贡献自己的力量,最终决定向敦煌市慈善协会捐款一万元。

(来源: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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