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2月24日,遵义市中院在仁怀市当庭宣判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。法院查明,被告人刘忠贵、郑*祥等13人在未经允许情况下,非法制造假冒飞天茅台瓶。该案的主谋刘忠贵曾是中国兰花协会副会长。
12月24日,记者前往仁怀市旁听了该案审理全过程。庭审中,针对被告人提出的该批假茅台系"自用"而未销售流入市场,该制假行为是否构成犯罪,控辩双方激烈交锋。
兰花公司老总出资数百万元生产假茅台
64岁的被告人刘某贵,系云南野生兰收藏基地有限公司总经理,还担任中国兰花协会副会长一职;48岁的被告人郑某祥,住四川省成都市,同样爱好兰花,两人相识多年。年3月初,郑某祥与刘某贵商议,决定生产包装件假冒贵州茅台酒。
经商议后,二人决定由刘某贵出资,郑某祥负责联系家住仁怀市的被告人陈某,组织包装材料和制假工人。后来,他们选择在刘某贵老家云南寻甸县必茂村的住宅内进行生产包装。
年3月4日,刘某贵将万元包材款转给郑某祥,3月5日,郑某祥将45万元转给陈某。同日,陈某又将其中25万元转给仁怀市人陈某飞。
被告人陈某飞经联系后,从他人手中购买了件假冒贵州茅台酒的酒瓶、件假茅台酒包材,并通过物流公司发往昆明。到货后,刘某贵就安排公司驾驶员、被告人张某东,将假冒茅台酒的包装材料、基酒转运至寻甸县刘某贵家住宅内。
年3月22日,陈某飞驾车搭载被告人、自己的兄弟陈某飞、胡某聘等人,从仁怀赶到寻甸自治县仁德镇必茂村刘某贵住宅,在被告人张某琼、张某东协助下,生产包装假冒贵州茅台酒,共计完成包装成品件假冒贵州茅台酒。
3月28日,刘某贵拿出30万元现金,让张某琼交付给郑某祥用于支付陈某飞等包装工人工资。郑某祥将其中5万元支付给陈某,12万元支付给陈某飞等人。短短一周时间,工人分得2.2万元至1.2万元不等工资。
第二次在公司包装假茅台警方将其抓获
年4月初,在完成前一批假茅台酒包装后,郑某祥与刘某贵再次商议,生产包装件假茅台,并由刘某贵出资,郑某祥负责联系陈某组织包装材料和制假工人,前往云南野生兰收藏基地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"基地公司")内进行生产包装。
年4月3日,刘某贵将万元包材款转给郑某祥,郑某祥又将20万元转给陈某。陈某将其中10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给陈某飞。随后,陈某飞从他人处购买了件假冒贵州茅台酒的酒瓶、酒杯并通过物流公司发往昆明。货到后,张某东组织工人到货运公司提货,并将上述材料运输至基地公司内存放。
年6月26日,刘某贵将用于购买假冒贵州茅台酒包材的尾款61万元现金,通过张某琼转给郑某祥。随后,郑某祥、陈某、陈某飞经层层联系,最终从温州一名包材商处购买了件假冒贵州茅台酒包材。
7月3日,浙江温州包材商安排专车将件假冒贵州茅台酒包材运到昆明。7月5日,张某东组织工人将上述假酒包材卸载,存放于基地公司库房内。
年8月3日,陈某飞组织前述多名被告人,又新邀约了几名工人,驾车从仁怀赶到基地公司,生产包装件假冒贵州茅台酒。
年8月8日晚22时许,郑某祥在云南省昆明市某酒店房间被警方抓获,刘某贵、陈某、陈某飞等11名被告人在基地公司办公大楼被抓获,次日凌晨2时许,张某东也在该公司被抓获。
案发后,侦查人员从寻甸县城必茂村刘某贵家中查获该批假酒件(6瓶装,ml/瓶,飞天,带杯),共瓶,非法经营数额万余元;从基地公司库房及车辆内查获包装工具、大量包装材料以及已包装好的假冒茅台酒件,共瓶,非法经营数额万余元。
主犯辩称系"自用酒"律师认为其无罪
庭审中,刘某贵称,他是10多年前认识的郑某祥,因为大家都爱好兰花,故相处较好。后来,因郑某祥欠自己的钱,郑某祥于是运来10多吨酒抵款。经过一番往来,郑某祥提出用基酒来"包点酒"自己用,二人经沟通后开始包酒。
对于被查获的这批假茅台,刘某贵辩称,这些酒他是拿来自己喝的,没有销售的打算。包酒之初,郑*祥就称自己要件。
在辩论阶段,刘某贵的律师认为,刘某贵包的酒并未进入市场销售,因此不是商品,构不成假冒注册商标罪。
不过,在庭审中,众被告人均明确回答审判长,自己"认罪认罚"。
针对辩护人的意见,公诉人答辩称,两批假茅台酒均系在刘某贵"地盘"包装,刘某贵不可能不知道是假酒。贵州茅台酒商标系茅台集团所持有,刘某贵等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该商标,构成犯罪。
在该案中,刘某贵司机及公司另一名员工均被卷入。庭审中,该员工认为刘某贵是被郑某祥"拉下水",并在辩论中怒斥郑某祥对不起朋友。
法院认定13人构成犯罪主犯判刑并处万元罚金
当天14时左右,遵义市中院经过认真审理、休庭评议后,对该案当庭作出判决。
法院审理认为,假冒注册商标罪罪名的成立,并不以是否盈利为构成要件。因此,该批酒究竟是刘某贵等人自用还是用于销售,并不影响该罪名的成立,对辩护人提出无罪辩护,法院不予采纳。
鉴于众被告人到案后,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认罪态度好、系初犯等,法院经审理后对符合法定从轻、减轻处罚的,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。
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贵等13人假冒注册商标罪罪名成立,判处刘某贵5年6个月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万元;判处郑某祥4年6个月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万元,其余各被告人判处2年6个月至缓刑不等,并处罚金。
宣判后,众被告人当庭未提出上诉。
来源:贵阳晚报、遵义晚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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